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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最近個人被資遣,所以將一些自己遇到的問題,跟解決的方式、方法來論述一番。

 

94/7前屬舊制…因我本人不適用,故就沒研究→Skip

 

一、新制中,因我是做到8/31底,又在職期間為一年三個月 達(下圖為勞動基準法第16條)中

第   16    條
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
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
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繼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
公司採取是給付20天預告期間之工資,因此,通知完,隔天就叫我辦好交接離職了。

 

二、資遣費計算

http://kmvc.cla.gov.tw/Trail_New/html/SeverancePay.html

附上我的資遺表單,提供參考。

  

 

即為《平均工資(六個月)》乘積數(1yr=0.5)+預告工資=Tota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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